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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规范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监考工作规定与细则(试行版)

一、监考人员工作规范

1. 监考教师应佩戴好监考牌(新教师到教务办提前领取),提前15分钟到达考试现场,做好考试的有关准备工作,例如在教学楼传达室或临时考试办公室领取试卷、清理好考试现场、按规定安排考生座位等;

2. 开考前5分钟核对考生人数和试卷份数,检查考生的就座情况和有效身份证件,检查并禁止学生携带违规物品和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向考生宣布开考和交卷时间、考场规则和注意事项;

3. 要求学生必须凭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图书借阅证、校园一卡通等不是身份证明的有效证件),无有效证件或迟到15分钟以上的学生不准参加考试,重修考试的还必须有重修准考证才能参加考试;

4. 监考教师不得在监考时间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任何事情(包括在考场内闲聊、吸烟、打嗑唾、看书、看报、玩手机和使用通信工具等),谨防考生舞弊和违规行为;凡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并被巡视人员查获学生舞弊行为的,监考教师应负连带责任、并予以相应的处理;

5. 监考教师不得给学生暗示答案,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

6. 监考教师应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维护考场正常秩序,检查并督促学生填写好考试姓名、班级和学号等信息;

7. 监考教师要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苗头,应立即给予警告;

8. 违纪或舞弊行为处理方法:发现考生有违纪或舞弊行为,应当场令其停止考试,收缴试卷及物证,随即将有关情况填写在《湖南科技大学考场记录表》中,由两名监考老师及违纪或舞弊考生签字确认后将考生带至考务办公室,在巡视值班员处再领取一份《湖南科技大学考场记录表》填写并签字确认后,让考生写出事实经过说明材料,连同考生违纪或舞弊相关证物及时交给巡视值班员或在24小时内及时上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处理;

9.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要认真清点试卷和答题册,杜绝学生将试卷带离考场,答题册要按照学生学号从小到大的顺序整理好后装入试卷袋;

10. 本院课程的试卷袋交给该课程的任课老师,非本院课程的试卷袋交至教学楼的传达室或临时考点办公室。

二、关于考生违纪认定的规定

    在监考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可认定为考生违纪。对违纪学生,监考老师可先行教育、规劝或制止,如学生仍不听劝阻,则监考老师可根据《监考人员工作规范》第八条做出相应处理: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 在考场禁止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 未经监考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 将试卷、答题册、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8. 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用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秩序的;

10. 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11.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的。

三、关于考生作弊认定的规定

    在监考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可认定为考生舞弊,监考老师可根据《监考人员工作规范》第八条做出相应处理:

1.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使用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卷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信设备的;

5. 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代替人和被代替人都按照作弊处理:

6.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 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 通过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9.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四、监考任务与安排细则

1. 监考人员必须熟悉《湖南科技大学考场规则》,见附件《湖南科技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第七章;

    2. 具有监考资格的人员为:本校教师及教学、学工、行政等部门管理人员(包括本校退休职工),严禁研究生代替导师监考;

    3. 我院所有聘岗人员必须参加监考,每个学年度的人均监考(包括巡考)次数尽量一致,院领导监考次数减半,在读人员按聘岗当量,也需完成相应当量的监考任务;

    4. 在学校发放20/次监考费的基础上,学院给予30/次的补助;

5. 监考人员由教务办统一安排,监考任务安排前一周,老师可以主动与教务办协调监考时间(请老师们留意QQ群里的通知),监考任务安排后,不可要求教务办改动监考时间或拒绝监考,如果有特殊情况,务必由自己转请有监考资格的老师代替监考,但相应监考责任依然由本人承担;

    6. 因未履行监考责任而被学校或学院通报的,按《教学工作奖惩规定与细则》第八条进行处罚;

    7.承担主讲课程的老师(包括机关、重点实验室的老师)必须参加该主讲课程的监考工作,如果自己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监考,务必由自己转请本校在职且具有监考资格的老师监考;

    8. 四六级和计算机等级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学院的监考任务,采取先自愿报名的原则,自愿报名为数不够时,由教务办采取系室轮流的方式统一安排,监考费由学校统一发放,学院不再补贴。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16.10.20